1. 100万台币多少人民币,保险真的能保险吗?
由于我的从业经历,很多保险业外的朋友经常来问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是不是我的保单就没法获得兑付了?保险公司会倒闭吗?倒闭了我的保单咋办啊?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一个问题:如何确保我的保险合同能按条款履行?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看保险业如何通过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来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
1. 传统观点
众所周知,金融业是强监管行业,国家对保险业监管更是严上加严,我们经常看到P2P跑路,也有不少银行破产,偶尔也能看到私募基金跑路,但从来没见过国内有哪家保险公司跑路或破产的,这些都是得益于严格的外部监管。即使是美帝国主义,在美国保险集团(AIG)面临破产倒闭风险时,美国政府也是出手相救,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利益不受损失。
大家如果在互联网上搜索“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会出现大量的文章,标题通常是“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法律角度看保险公司安全性问题”等,文章内容大同小异,都是引用《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条款来告诉读者,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和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投保人不用担心。
好吧,不用搜索了,将“十大安全机制”列在下面,方便懒癌患者直接查看。
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机制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
机制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机制四: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制度
机制五: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制度
机制六:保险公司的公积金制度
机制七: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机制八: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机制九:保险公司的再保机制
机制十: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在我看来,上述十大机制中,有的其实是一个事情(例如机制二属于机制一),有的主要适用于产险公司(例如机制九),有的是用来凑数(例如机制六),简单的罗列只是在形式上让投保人感觉管得挺严,实际很难找出逻辑,不易从本质上理解。依我看保险法律法规主要是防范和管理保险合同的履约风险,那么我们就按照风险管理“事前防范、事中管理、事后应对”的思路来看外部监管如何运作。
2.外部监管
(1)事前防范
《保险法》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的第二章就对保险合同的方方面面做了规定,然后又对保险合同的签发方和参与方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三章“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股东资质、实缴资本、筹备要求、高管任职、部门安排、岗位设置、建章立制、机构设置等有详细而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签发方具备开展保险业务的能力和持续经营的基础。在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中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主体做了约束,以规范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参与方开办资质和经营行为。
(2)事中管理
《保险法》在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对整体保险业务经营做了规定,在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任务做了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基于《保险法》,发布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和通知文件,从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三大方面对保险经营活动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偿付能力是威胁到保险合同正常履约的第一道防线,我国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监管体系,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较为合理准确的监督。
我国还按照《保险法》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保险公司每销售一份保单,就需要缴纳一定的资金至保险保障基金,以供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
(3)事后应对
如果真的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突然下滑到资不抵债怎么办,《保险法》也给出了答案。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股东分红、资产购置、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增设分支机构、董监高薪酬、商业广告,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十大措施以恢复偿付能力水平。
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可能严重危及偿付能力的情形,保险监管机构可直接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直到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为止。在此过程中,可以动用前述保险保障基金注资保险公司作为过渡,恢复正常后再退出,历史上保险保障基金动用过三次,分别是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以及安邦集团,保险合同的履行并未受到影响。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破产清算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持续履行,目前为止还没发生过此类事件。
这里有一点必须要强调,如上所有的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障措施都是确保不损害保单持有人享有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益,对于非保证部分,通常不做硬性的保障,要特别注意。
3. 内部控制
除了外部监管外,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以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这个过程就是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限于篇幅,以下图示意,以后找时间再聊这块。
4. 如何选择保险公司?
相信大家看了如上内容,对保险合同中保证利益的履约应该是非常放心啦,有的朋友可能仍在纠结如何选择保险公司。看公司大小吗?无所谓!看中资外资吗?无所谓!看隔壁老王吗?无所谓!看同事小赵吗?无所谓!那到底什么有所谓?我认为做到“四看”足矣,一看客户服务体验,二看稳健经营实力,三看风险管理能力,四看偿付能力水平。
2. 一年多的赌博生涯使我现在负债几百万?
个人觉得你现在应该是要做到:回头是岸 ,重新树立自信和责任。
先去找一份工作,重新开始。你要远离你的那些找你赌博的朋友和环境。多和你的家人或者亲戚朋友互动和来往,这样也许会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试试看。
3. LPL历史上有没有比RNG人气更高的队伍?
RNG绝对不是LPL历史上人气最高的队伍,这是一个假命题,但是RNG曾经是一段时期内LPL人气最高的队伍,这是一个真命题。
因为LPL每个历史时期,都有一只人气最高的队伍,他们都曾辉煌一时:
1、远古时期(S1~S2)
远古时期还没有LPL联赛,那时的人气最高峰是WE,他们拿下中国的第一个世界冠军,此后又是无敌的连胜,那个时候他们是人气最高的。
2、上古时期(S3~S4)
上古时期的人气最高者,我觉得是OMG,因为他们第一次在BO5中战胜韩国队,而且是零封。在世界上打出了血性,以至于皇族拿了亚军都比不上黑暗势力OMG的人气。
3、暗黑时期(S5~S6)
S5~S6是LPL的暗黑时期,这段时期的人气最高队伍应该是EDG,在厂长的带领下拿到了首届MSI冠军的EDG气势如虹,在国内联赛处于统治地位,然而在世界赛上,这两年的LPL不仅打不过韩国队,连欧美对也打不过了。
4、崛起时期(S7~S8(不算世界赛))
这才是RNG的人气巅峰期,一只大家期盼已久的全华班,一个叫Uzi的胖子回归,S7的四强,S8的6冠,雅加达亚运会的金牌,让RNG的人气达到顶峰,知道世界赛输给G2前,RNG都是LPL最高人气队伍
5、荣耀时刻(S8世界赛~至今)
我说S8之后的人气队伍,大家想必都不用想,肯定是IG,LPL第一个S赛世界冠军,极具观赏性的打法,让他们瞬间成为LPL人气最高的队伍,即使S9FPX夺冠,人气也没能超过当时的IG,即使S10IG连世界赛都没进,一到全明星投票,选出的都是老IG的人,人气可见一斑。
当然,IG的人气也不是永远能保持的,我想,如果TheShy和rookie离开了IG,或者有一只全华班能够在S赛夺冠,那IG也会被取代哦!
4. 如何看待明星组建电竞战队?
这个问题下全是各路小编呀,其实说的都是人云亦云那一套,不太对
作为一个前电竞行业从业者来说一下吧
1 明星和体育竞技一直以来就关联性很高
比如这张图,是不是认出好多明星
猜猜这是哪? 奥斯卡颁奖典礼?
NO 这是洛杉矶湖人队的观众席第一排实际上,不止电竞,在当年的传统体育时代,明星和竞技联赛的关联就一直很紧密。
比如可能很多人听过,迈克尔杰克逊和迈克尔乔丹合作过,
辣妹和小贝是夫妻
体育明星,歌星,影星,在观众眼里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明星,关注者也不同。但实际上,作为现代传媒行业包装出来的明星,他们背后很可能是同一个经纪公司乃至同一个传媒巨头。
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非大家想的那样风马牛不相及
所以有人牵线做一下跨界合作,也是很正常的。
2 明星和电竞游戏有相似的用户群
明星和电竞游戏的用户群体是极为相似的,都是年轻人群,所以转化率很高,你明星可以通过电竞战队收获大量玩家粉丝,游戏也可以从海量的明星粉丝里获得大量新用户。
实际上,明星搞电竞战队还不是最夸张的
最夸张的是这个,当年木村拓哉和口红合作
咋一看是不是觉得有点莫名其妙?
一个男人怎么就去打口红广告了呢?
但实际上,从商业角度思考,木村拓哉作为男影星,拥有无数女粉丝 口红主要的消费者也是女性。双方用户群重合,那么这个合作当然是可行的。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这款口红后来卖到脱销。
所以,既有体育时代案例在前,又有现成的共同用户群作为基础
萧敬腾鹿晗他们搞电竞战队,其实也算是电竞行业逐渐正规化中的正常一步了
5. 饮用水管理条例?
第 1 条 为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提升公众饮用水品质,维护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指供人饮用之水;其种类如下:
一、自来水:指依自来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设施导引供应合于卫生之公共给水。 二、社区自设公共给水设备供应之水。 三、经连续供水固定设备处理后供应之水。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水。 饮用水之水源如下:
一、地面水体:指存在于河川、湖潭、水库、池塘或其他体系内全部或部分之水。
二、地下水体:指存在于地下水层之水。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水体。 第 4 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设备,指依自来水法规定之设备、社区自设公共给水设备、公私场所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设备。
第 5 条 在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或饮用水取水口一定距离内之地区,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质之行为。 前项污染水源水质之行为系指∶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开垦土地。 二工业区之开发或污染性工厂之设立。 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开发及放射性核废料储存或处理场所之兴建。 四倾倒、施放或弃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粪尿、废油、废化学品、动物尸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质之物品。 五以营利为目的之饲养家畜、家禽。 六新社区之开发。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区,不在此限。 七高尔夫球场之兴、修建或扩建。 八土石采取及探矿、采矿。 九规模及范围达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之铁路、大众捷运系统、港湾及机场之开发。 一○河道变更足以影响水质自净能力,且未经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者。 一一道路及运动场地之开发,未经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者。 一二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行为。 前项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之行为,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之范围及饮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离,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拟订,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之。其涉及二直辖市、县 (市) 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公告之。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及饮用水取水口一定距离内之地区,于公告后原有建筑物及土地使用,经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认为有污染水源水质者,得通知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于一定期间内拆除、改善或改变使用。其所受之损失,由自来水事业或相关事业补偿之。
第 6 条 第三条第二项各款所定水体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者,始得作为饮用水之水源。但提出饮用水水源水质或净水处理改善计划,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者,不在此限;其申请提出改善计划之资格、计划内容、应检附之书件、程序、监测、应变措施、核准条件、驳回、补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7 条 自来水有关之设备管理,依自来水法之规定。
第 8 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公私场所,设有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者,应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始得使用;其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有效期限与展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9 条 公私场所设置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者,应依规定维护,并作成维护纪录,纪录应予揭示,并保存供主管机关查验;其维护方法、频率、纪录之制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0 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饮用水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其标准。
第 11 条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前项饮用水水质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2 条 公私场所设置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者,应依规定采样、检验水质状况,并作成纪录揭示、备查;其水质检测项目、频率、纪录之制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设备抽验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所定饮用水水质状况之采样及检验测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发许可证之环境检验测定机构办理。
第 13 条 饮用水水质处理所使用之药剂,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为限。非属前项公告之药剂,供水单位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公告为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其申请资格、应检附之书件、程序、核准条件、驳回、补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4 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选定地点,定期采样检验,整理分析,并依据检验结果,采取适当措施。经证明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应即公告禁止饮用。 前项采样地点、检验结果及采取之措施,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应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告。
第 15 条 各级主管机关得派员并提示有关执行职务上证明文件或显示足资辨别之标志,进入公私场所,检查饮用水水源水质、饮用水水质、连续供水固定设备、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或采取有关样品、索取有关资料,公私场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 1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经依第二十条规定通知禁止为该行为而不遵行。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依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禁止作为饮用水水源而不遵行。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依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禁止供饮用而不遵行。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 17 条 (删除)
第 18 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第 19 条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十六条或前条规定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之罚金。
第 20 条 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禁止该行为。
第 21 条 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禁止作为饮用水水源。
第 22 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补正,届期仍未补正者,按次处罚。
第 23 条 公私场所设置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处罚:
一、未依第九条规定维护连续供水固定设备、作成维护纪录、揭示或保存,或违反依同条所定办法中有关维护方法、维护频率、纪录制作、纪录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规定。
二、未依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采样、检验或揭示水质状况、未作成水质状况纪录或未揭示,或违反依同项所定办法中有关水质检测项目、检测频率、设备抽验方式、纪录制作、纪录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规定。
第 24 条 饮用水水质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禁止供饮用。
第 25 条 规避、妨碍或拒绝依第十五条规定之查验或提供样品、资料,或提供不实之样品、资料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及强制执行查验。
第 26 条 本条例所定之处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为之,在直辖市由直辖市政府为之,在县 (市) 由县 (市) 政府为之。
第 27 条 (删除)
第 28 条 供贩卖之包装或盛装之饮用水,其水源之水质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其容器、包装与制造过程之卫生、标示、广告及水质之查验,依食品卫生管理法之规定。
第 29 条 依第八条规定公告之公私场所,其于公告前已设置连续供水固定设备者,应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
第 30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1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6. 怎么不去追不要彩礼的女生?
这是一篇谴责婚内出轨的报道,评论区有谴责“倒贴钱”的原配,同情出轨的渣男。后面是几位网友的评论,个人感觉挺有道理的。有些男人自卑又爱面子的矛盾心理太严重:没钱有点才华的也许会有女孩子冲着他那点才华倒贴,他又会觉得自己没面子,在这个家直不起腰;没钱又没啥才华、本事的男人,不会在自己身上找原因,只会埋怨彩礼高了,只要女方开口彩礼了,无论多少,他都会认为女方父母是在卖闺女;女方有缺陷不要彩礼的他还看不上,感觉带出去丢面子。所以,有些男人娶不上老婆真和彩礼没多大关系!
7. 1000元本钱如何快速1个月挣到一万元?
这个问题让人产生遐想,要么有可能会赚到1万元,有可能不会赚到,看是什么项目?走什么渠道?一不小心就会中了小人骗子的道,现在这个社会骗子太多了,特别是投资理财、交钱学项目等等、五花八门的,还是谨慎点好。
1000元的本钱如何快速的在1个月内挣到1万元?这么低的成本让什么样的项目能在一个月内获得高达百分之千以上的盈利呢?其实踏踏实实不怕吃苦受累1000元快速一个月赚到一万元真不难,只要能吃苦耐劳,可以搞点小推车的小吃小本生意,像早餐、冷饮摊子等等。1000元的本金,买一个二手小推车估计三至四百块钱,然后购置一些小东西几百就够了,早上找一个上班人多的地方,晚上找一个人多的地方,像一些广场、步行街等,一天下来有300到400元的净利润,这就是不怕吃苦,起早贪黑的万元梦就可以实现了。